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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成品油商业库存指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5-02-06 发布: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
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为进一步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系,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成品油流通管理制度
(一)完善成品油批发仓储管理制度。
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实施备案管理,企业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应持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批发仓储的营业执照,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持备案回执到税务部门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相关许可证已过有效期的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在取得许可证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相关活动。商务部负责制定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备案操作指南。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相关信息的比对共享。
(二)完善成品油零售管理制度。
制定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准入标准,审批部门应将许可结果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公开并通报相关部门。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成品油经营证照。严禁擅自改扩建成品油零售网点。建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年度监督检查制度,对不接受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三)完善企业台账管理制度。
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成品油台账管理规定,据实核算并上报油品购销和出入库数据,完善成品油来源、销售去向、检验报告、检查记录等凭证材料档案,保存完整账册备查。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检查企业台账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指导企业不断提升台账准确性和更新及时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四)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推进成品油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合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将油品质量计量达标、依法纳税、应急保供等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加大曝光力度,提升信用监管效能。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二、健全成品油流通跨部门监管机制
(五)建立地方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成品油流通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明确牵头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具体的监管措施,推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顺畅衔接,提升跨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协作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地区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协调联系制度,并向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备。
(六)严格落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要求。
地方商务执法职能整合划入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的,市场监管等综合执法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等综合执法改革文件要求,加强综合执法检查,发现线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日常监管职责,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地方商务执法职能没有划转的,商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负责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
(七)加强成品油流通上下游数据共享应用。
定期归集共享成品油生产经营运输、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成品油经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成品油等企业的基本信息,探索采集油罐液位监测数据,深化炼油企业生产加工和加油站(点)进销存等关键数据共享。要切实加强数据信息安全管理。
(八)提升成品油流通数字化监管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加油站、成品油流通大数据管理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涵盖批发、仓储、运输、零售等环节的全链条、可追溯动态监管体系,提升成品油流通领域数字化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
三、加强成品油流通重点领域监管
(九)强化安全生产监管。
严格落实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强化成品油流通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成品油经营和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风险防控机制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加大成品油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力度,推动企业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加强环保达标管理。
持续加强对成品油流通环节油气超标排放问题的督查整改。加大对油气回收系统以及在线监控系统的抽查力度。强化对加油站(点)地下储罐渗漏的监管,确保加油站(点)采用的双层罐或防渗池等防渗漏措施、防渗漏监测系统完整有效,防止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
(十一)加强质量计量监管。
加强对成品油抽查检验,强化对不合格油品溯源倒查,防止不合格油品流入市场。依法打击利用加油机作弊违法犯罪行为,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完善加油机型式批准制度和计量检定制度,加大对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力度,做好加油机检定规程和型式评价大纲的培训宣贯工作,持续推进加油机防作弊、防篡改功能研究,组织制定加油机软件欺骗性使用特征测试规范。
(十二)规范互联网销售成品油行为。
严格执行互联网销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电商平台不得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成品油销售信息发布服务。规范有序开展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做到“一站一证”,禁止向电商平台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已经颁发的,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由发证部门依法予以整改。
(十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协调对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查处,严禁以“新能源”、“替代能源”等名义销售以汽油或者柴油为主要成分、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车用燃料,严肃查处油品质量不达标、非法调和成品油、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给成品油零售商或者发动机燃料使用方等行为,指定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无证无照经营的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及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四、促进成品油流通现代化发展
(十四)优化零售网点布局。
科学编制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布局加油站网点。有序规划城区、公路沿线加油站建设,鼓励大型骨干企业将零售体系向农村及偏远地区进一步延伸,满足城乡居民用油需求。
(十五)提升网点服务水平。
加快转变成品油流通发展方式,以保障市场供应为重点,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加油站(点)供应能力建设,完善成品油应急保供措施,确保重要节点以及重大活动期间油品供应稳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规定。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加油站因站制宜设立便利店,推出便民洗车、汽配维修及保养等服务。
(十六)支持农村加油点升级改造。
落实农村加油站建设支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加油点改造升级为加油站,保障农村地区生产生活用油需求。引导农村加油站(点)结合农村消费特点,合理拓展非油品业务,全面提升服务“三农”能力,助力乡村振兴。
(十七)促进成品油零售企业连锁经营发展。
推动成品油零售企业向专业化、垂直化的连锁品牌企业发展,鼓励中小型加油站(点)通过依法托管经营、租赁经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水平。结合企业年度检查,对运营管理规范、设备设施齐全、经营状况及信用良好的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十八)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做好成品油流通领域油气回收治理和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工作。支持成品油经营企业研发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提升安全、环保和资源利用水平。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和清洁替代能源发展,研究制定生物柴油等国家鼓励应用且已出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绿色清洁燃料的流通管理政策,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进一步规范生物燃料乙醇和车用乙醇汽油市场秩序。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好属地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进一步健全成品油流通管理体制,着力促进成品油流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推动本意见落实落地。
(二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区可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政府部门加强大数据管理及监管信息共享应用,进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对推进不力、进度迟滞的典型案例通报约谈、责令整改,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一)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企业关切。积极组织开展成品油流通管理工作培训,加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作交流,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其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规范、自律公约,规范企业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
2025年1月27日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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