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2-03    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一章  会  员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石油化工交易市场(企业),从事石油产品交易的炼油化工企业及与石油交易有关的、为石油交易市场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团体会员,系指相关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在石油化工交易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第二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并遵守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自愿加入专业委员会并缴纳会费;

(三)在石油交易市场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专业委员会认定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同时成为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享有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的待遇。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执行理事长单位每年15万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理事单位每年5万元,会员单位每年2万元;

(五)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六)对我国石油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收到缴费通知后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提出申请晚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单位的经营资格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者,其会员身份自然撤销。

第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派出的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编制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远程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暂设秘书处,其中理事长、秘书长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派出。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觉悟;

(二)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水平,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精通专业委员会业务,熟悉市场理论、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较高办事效率;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及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四)提名副理事长、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顾问、专家和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