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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仓储物流专业委员会 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6-20 发布: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仓储物流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业务的企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协会专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宗旨是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协会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单独刻公章、不设立财务账户。其所有收入划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统一账号,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为专业委员会单独建账并统一开具发票。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驻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代言企业
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行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与交流,组织会员与中外政府部门、石油天然气国际组织、商协会和有关机构沟通,反映会员企业的诉求和意见,反映行业呼声与需求。
向政府部门和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报告行业发展现状,提交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 行业自律
制定并发布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规范,引导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企业行为,促进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 行业交流
开展市场研究、行业调研、数据统计、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收集、整理和发布国内外行业经贸信息。搭建本专业委员会信息交流平台,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充分利用专业委员会信息平台,聚合行业供需信息、企业信息、金融信息等要素,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撮合服务,提高会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搭建会员企业间信息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企业间合作。
(四) 国际交流
与国际主要石油天然气出口国政府部门、商协会、企业及石油天然气行业国际组织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出访国际主要石油天然气出口国,为会员企业搭建国际交流的大舞台,接待境外石油天然气行业团组和人士来访,组织会员参与国际交流。
(五) 服务会员
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在境内外举办多种形式的行业论坛、展览会和培训,组织会员参加石油天然气行业的经贸洽谈、技术交流、商业推介、项目对接等活动,加强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 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推动会员企业参与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在国际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标准制定中发出中国企业声音。推动会员企业争取参与石油天然气国际定价,并争取获得石油天然气的 国际定价权。
(七) 专属服务
根据会员企业要求,提供其他有针对性的专属服务。
(八) 其他服务
承办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企业,从事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及与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有关的、为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团体会员,系指相关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在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专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专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仓储物流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专业委员会认定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同时成为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享有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专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专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专业委员会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六)对我国石油天然气仓储物流行业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收到缴费通知后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提出申请晚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单位的经营资格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者,其会员身份自然撤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专业委员会重大事项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专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派出的名誉理事长、监事长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专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编制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根据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远程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觉悟;
(二)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水平,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精通专业委员会业务,熟悉市场理论、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较高办事效率;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监事长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派出。
专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及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四)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专业委员会工作顾问、专家和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指导性的建议与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及标准
(一) 会员会费: 理事长单位: 10万元/年;
副理事长单位: 5万元/年;
理事单位: 2万元/年;
会员单位:5千元/年。
(加入专业委员会会员视同加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费不重复收取)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如:业务咨询、营销策划、信息资料和会刊收入等;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对于专业委员会会费、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创收,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每年收取一定数量作为管理费用,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及建议,须经三名(或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修改的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审查备案,经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协会对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须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对可能对协会带来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汇报。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给协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协会可以停止专业委员会活动:
(一)专业委员会权利机构和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作,在会员和行业中造成不良影响;
(二)从事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专业委员会章程;
(三)发生重大问题,协会认为必须停止活动。
专业委员会停止活动后,必须在协会指导下进行整顿,整顿经协会验收合格后,方能恢复活动。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给行业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协会可以解散专业委员会:
(一)专业委员会被停止活动,经三次整顿仍未验收合格;
(二)举办的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委员会章程,受到相关政府部门处理;
(三)发生极其重大问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决议必须解散的。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因故需要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书面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业委员会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届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仓储物流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经专业委员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核准生效。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201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