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8-17    发布: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 Marine Fuel Committee,缩写MFC。

第二条  行业委员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船用燃料业务的企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协会行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行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业委员会是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单独刻章、不设立财务账户。其所有收入划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统一账号,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为行业委员会单独建账并统一开具发票。

第五条  行业委员会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  行业委员会的驻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行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并发布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船用燃料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对国内船用燃料行业的发展状况调查、数据统计、信息收集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和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提出关于船用燃料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会员单位的有关诉求和建议,促进行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与交流,反映行业呼声与需求。

(四)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项目合作,促进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组织会员单位到国内外进行同业考察。

(五)发挥会员优势,整合行业资源,引导行业提升整体水平,加强行业自律。

(六)充分利用船用燃料市场的平台,聚合政策、金融、信息、物流等要素,为船用燃料炼制、批发、零售等行业提供相关服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制定并监督执行行约行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和培训活动,举办行业论坛、高峰论坛及总裁沙龙等。加强船用燃料行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九)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

(十)为船用燃料市场提供其它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行业委员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船用燃料企业,从事船用燃料行业及与船用燃料有关的、为船用燃料行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团体会员,系指相关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在船用燃料行业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行业委员会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维护本行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2、有加入行业委员会的意愿;

3、在船用燃料市场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4、理事长单位年营业额十亿元人民币以上;

5、理事单位年营业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

6、普通会员单位年营业额两千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行业委员会认定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行业委员会会员,同时成为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普通会员,享有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单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行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行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行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行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有委派或更换会员代表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行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行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行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等内容详见《会员管理细则》);

(五)向行业委员会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六)对我国船用燃料行业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

(一)会员收到缴费通知后逾期1年不缴纳会费(提出申请晚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或3次以上不参加行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单位的经营资格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者,其会员身份自然撤销,并不退回当年缴纳的费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行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审议行业委员会其它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举办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推荐的名誉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人选;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长、理事长、副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领导行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根据执行理事长或1/3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远程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设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的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觉悟;

(二)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水平,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精通行业委员会业务,熟悉市场理论、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较高办事效率;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行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推荐。执行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长单位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各推荐一位。

行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

第二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理事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行业委员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行业委员会工作顾问、专家和法律顾问的聘请。

(七)制定行业委员会工作计划,并交由秘书长落实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指导性的建议与意见。

第二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负责向理事会汇报工作总结;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如:业务咨询、营销策划、信息资料、外出考察和会刊收入等;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对于行业委员会会费收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收取20%作为管理费用,其余80%单独立帐,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行业委员会的资产。

第三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及建议,须经3名(或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修改的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审查备案,经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因故需要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经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书面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行业委员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一八年四月十九日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行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