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燃料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日期:2018-08-17    发布: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为形成船用燃料行业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利益,提升行业的综合水平。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特制定《船用燃料行业自律公约》。该公约于2017年5月18日,经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第一届第三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目前,已有超过2/3的会员单位签署了该公约,其余会员单位的公约签署工作仍在进行中。

同时,自该公约发布之日起,所有申请加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的单位均需签署该公约。在此我们发出倡议,自愿认真遵守和严格履行自律公约,为船用燃料行业健康、规范地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公约正文如下


船用燃料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船用燃料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国石油流通行业自律公约》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船用燃料行业是指为国内、外航行船舶提供船用燃料供应服务的所有经营企业。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的所有会员有义务遵守、履行本规定。

第三条  船用燃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实守信、公平担当、安全环保。

第四条  倡议船用燃料全行业经营企业加入本公约,切实维护消费者和全行业整体利益,创造良好的行业经营发展环境。

第五条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是由从事船用燃油生产、运输、销售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负责组织本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并对自律公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六条 坚持文明诚信经营,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兑现服务承诺,严格安全环保要求。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船用燃料油的质量标准要求,加强燃油质量检验检测,不供应劣质燃油,不使用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不以次充好、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第八条 自觉执行国家关于船供油行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特别是成品油、危险化学品的许可经营制度。严把采购环节供应商管理,不从没有油品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燃料油;不参与销售走私成品油、燃料油及非法炼制的成品油、燃料油。

第九条 不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扰乱竞争秩序,确保市场有序进行。

第十条 切实将服务融入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规范服务标准,优化内部流程,强化监督检查,落实服务责任,严格考核奖惩,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规范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创新服务形式,提升服务质量,增进与客户的融洽关系;

第十二条 严格油品计质量管理,保证客户的利益,严格遵守船用燃料行业供、受油规程管理要求,建立标准化的加油服务流程,强化现场管理,强化计质量监督,不擅自改动加油设备或利用其它手段克扣燃油供应数量。

第十三条 不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严防油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油品在储存、运输、供油过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标准,严格环境、安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废物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保持安全生产以及公众和员工的安全健康。

第十五条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在自身快速发展过程中,持续推动供应商和相关方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惠及员工。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六条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船供油行业自律,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七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我国船用燃料行业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本公约成员单位也可以退出本公约,并通知公约执行机构;公约执行机构定期公布加入及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船用燃料行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