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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石油焦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25 发布: 中国石油流通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石油焦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行业委员会)。
第二条 行业委员会是由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从事石油焦业务的企业单位、相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协会专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行业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参与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行业委员会是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不单独刻章、不设立财务账户,不得再设分支机构。其所有收入划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统一账号,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为行业委员会单独建账并统一开具发票。
第五条 行业委员会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管理及监督。
第六条 行业委员会秘书处的驻所:沈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行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并发布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石油焦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组织对国内石油焦行业的发展状况调查、数据统计、信息收集与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向政府部门和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提出关于石油焦行业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会员单位的有关诉求和建议,协调会员关系,促进行业与政府间的沟通与交流,反映行业呼声与需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国内外专业交流、项目合作,促进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组织会员单位到国内外进行同业考察。
(五)发挥会员优势,整合行业资源,引导行业提升整体水平。
(六)充分利用石油焦市场平台,聚合政策、金融、信息、物流等要素,为石油焦炼制、批发、零售等行业提供相关服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七)开展多种形式的研讨和培训活动,举办专业论坛、高峰论坛及总裁沙龙等。加强石油焦行业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石油焦市场提供其它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行业委员会的会员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企业会员,系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经营的石油焦企业,从事石油焦行业及与石油焦有关的、为石油焦行业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
团体会员,系指相关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系指在石油焦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行业委员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维护行业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二)有加入行业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石油焦流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理事长单位年营业额三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五)理事单位年营业额一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六)普通会员单位要求:年营业额两千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仓储、物流等配套服务企业不受营业额限制,但应在行业内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信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行业委员会认定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行业委员会会员,同时成为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享有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会员的待遇。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行业委员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行业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行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行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行业委员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行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行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执行理事长单位每年7万元,理事长单位每年5万元,理事单位每年3万元,会员单位每年1万元;
(五)向行业委员会提交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信息资料;
(六)对我国石油焦行业建设、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行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一)会员收到缴费通知后逾期半年不缴纳会费(提出申请晚缴、免缴并经批准者除外)或不参加行业委员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二)会员单位的经营资格被有关部门依法注销者,其会员身份自然撤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行业委员会重大事项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行业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指定推荐的监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领导行业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编制经费开支预算和决算,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根据执行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远程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设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行业委员会的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政治觉悟;
(二)具有较高的组织和领导水平,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精通行业委员会业务,熟悉市场理论、企业管理、法律法规等知识,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具有较高办事效率;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行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监事长由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指定推荐。执行理事长、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长单位中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长单位各派出一位。执行理事长与秘书长不能出自同一单位。
行业委员会名誉理事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 4 年。
第二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执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按年度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经费决算及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
(四)提名理事长、秘书长人选,报协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代表行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决定行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行业委员会工作顾问、专家和法律顾问的聘请。
第二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行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指导性的建议与意见。
(二)对行业委员会的重要决策或发现重要问题有权向协会直接反映和汇报。
第二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业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如:业务咨询、营销策划、信息资料和会刊收入等;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行业委员会经费收入,主要用于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行业委员会每年向协会交纳30万元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行业委员会的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行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及建议,须经三名(或以上)理事联名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经修改的行业委员会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审查备案,经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行业委员会因故需要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行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石油流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行业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行业委员会经中国石油流通协会书面同意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行业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石油流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业委员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一届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行业委员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经行业委员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国石油流通协会核准生效。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